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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冠新材(00137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德冠新材德冠新材(SZ:001378)2025-08-15 18:15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