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协议签订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5] 项目实施与资金置换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实施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2]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18] - 节余资金达或超10%,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8] 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改变用途需审议披露[20] 内部管理与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24]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按补充缺口、用于项目、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8] 项目变更与审议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0] 鉴证与报告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6] 保荐人与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告[26] - 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6] -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分析特定鉴证结论原因并提出意见[26] - 发现未履行协议或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26]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德冠新材(00137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