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4][15]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8]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况需重新论证[9]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9] -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1]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资金使用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8]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5]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6] 用途变更规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4] -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要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并披露措施[4]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18]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乔治白(00268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