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总经理决定[6]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除担保)由董事会审议,以下由总经理决定[6]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持股5%以下股东担保有关股东回避表决[6]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适用规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7]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适用规定审议披露,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履行中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同此处理[8]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按规定审议披露,实际超预计按超出金额适用规定处理[8]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8]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9] 关联交易监督管理 - 董事个人或其任职企业与公司合同、交易等有关联关系(聘任合同除外)应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10] - 独立董事可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11] - 关联交易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12] 会议审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市场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定价方法包括国家定价、市场价格等[18]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19] - 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21] - 披露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3] - 应按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相关内容,如交易对方、标的等[23] - 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等九类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25] - 本制度与新法规抵触时以新法规为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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