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晨光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