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4]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需报告[7] 重大风险事项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属于重大风险事项[7] 报告时间要求 - 重大信息报告需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相关时点24小时内进行[11] -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13] 报告方式 - 报告重大信息可先面谈或电话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7] 关注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况需关注[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需关注[8] 内部报告机制 -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出现特定情形,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17] 培训要求 - 董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培训[17] 责任追究 -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公司将追究责任[18]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20]
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