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新材(605399) - 晨光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晨光新材晨光新材(SH:605399)2025-08-15 18: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7]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质押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14]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29] - 制度的修订或修改需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9]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1] 信息披露 - 需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30] - 需披露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及与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30] - 需披露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30] - 需披露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30] - 需披露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30] - 需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