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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002807) -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江阴银行江阴银行(SZ:002807)2025-08-15 18:49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行独立董事可以推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召集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研究履职相关问题。 本行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 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 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