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人[6] - 公司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7] - 特定信托外,以基本关连人士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关连人士合计权益少于30%的信托中受托人是联系人[7] - 基本关连人士及其直系家属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是联系人[7] - 基本关连人士及其直系家属等共同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合营伙伴是联系人[8] - 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基本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关联人士[9] - 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特定情形的法人等视同关联方[11] 关联关系与交易 - 关联关系指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等[10] -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公司等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购买或出售资产等[14] 关联交易审批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属须股东会批准的交易需经批准[23]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日常交易可免审计或评估,属须股东会批准的交易需经批准[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且超300万元,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属须股东会批准的交易需经批准[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日常交易可免审计或评估,属须股东会批准的交易需经批准[2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关联方担保决议生效条件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规定,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决议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22]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应规定,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5]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除外,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对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不再累计计算[25]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必要合理公允、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等原则[17] - 连串关连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交易彼此有关连应合并计算,连串资产收购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3]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 关联交易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60日内履行批准程序确认交易[30] - 公司为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31]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告知与公司的关连关系[34]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8]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30]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30]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1] -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普通股(H股)并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9]
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