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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辉光电和辉光电(SH:688538)2025-08-15 19:18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管等信息披露义务人[7] - 信息披露需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9]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披露信息质量[11] - 公司应主动披露可能影响决策的信息[11] - 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有要求[11] - 相关方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履行[13] 披露责任人与部门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4]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16]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16] 股东相关披露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7,19,26,27,28]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5]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30]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0] - 拟实施送股或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半年度或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30] 文稿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按不同情况经相关人员审核批准[21,22]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指派专人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23] 部门责任与事项研究 -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7] -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信息披露事项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资料[31]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31]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33] -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3]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应视为重大事件披露[37]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应披露[38] -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当立即披露[39] - 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等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39]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等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41]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等时对外披露[42]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处理[43] 暂缓与豁免披露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自行审慎判断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并接受事后监管[47]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7,48,49]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7,48,49]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48]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相关条件[50] - 公司应审慎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防止信息泄露[50]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多项事项[50,51] -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52] -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传闻应及时核实披露[53]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