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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力医疗(603309) - 《维力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维力医疗维力医疗(SH:603309)2025-08-15 23:3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相关处罚或谴责的不得被提名[5] 选举与任期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6]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7]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7] 履职要求 - 每年自查独立性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披露[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8]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1]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提议解除职务[11] 补选规定 - 独立董事辞职或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等,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14] 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并披露[16]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16]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17]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并披露[18] 公司保障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18] - 可组织独立董事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19]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19]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0] - 给予津贴并披露标准[20]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0] 制度实施 - 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制度废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