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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份(601609)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田股份金田股份(SH:601609)2025-08-18 16:45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实施置换,应在支付后六个月内进行[13]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闲置资金补充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报告披露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4]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24]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5]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应及时公告,若存在违规情形需公告相关情况及措施[25] - 违反本办法致公司损失,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必要时要求承担法律责任[27] 办法说明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