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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邦照明(6033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得邦照明得邦照明(SH:603303)2025-08-18 16:45

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7]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2] 募集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闲置资金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现金管理产品应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4] 信息公告 - 公司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相关内容[1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2周内签新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8]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等按规定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3]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超募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总额的30%[17] 节余资金使用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7] 现场调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7] 专项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应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9] 台账设立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立台账[29]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违规报告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等情形应向董事会报告[30]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3] -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4]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