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邦照明(603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选聘解聘流程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2]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5]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1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履职评估及自身监督报告[5] - 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执业质量处罚及立案情况[5] - 对选聘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中[15] 选聘评分权重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审计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五年,后五年不得参与[9]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10] 费用及改聘规定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原因[10] - 特定五种情况应改聘,年报审计期改聘按程序进行[11] 意见与处罚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2] - 解聘事务所应通知并允许陈述意见,披露原因[13]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处罚[16]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