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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30069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光威复材光威复材(SZ:300699)2025-08-18 17:01

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项目资金与论证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使用与期限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投资计划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4]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6]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专项审核[25]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主体等情形[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17]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