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骏鼎达骏鼎达(SZ:301538)2025-08-18 17:00

公司章程修订 - 2025年8月1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尚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 监事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1] - 明确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需三十日内确定新代表人[2] - 明确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代表人追偿[4] - 定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增加总经理[6] - 明确经营宗旨为持续改善以实现可持续稳健经营[7] - 明确同次发行同类别股份相关权益和价格规定[8] 股份相关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7840万股,均为普通股[10] - 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借款等形式资助[11]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会作出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5]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5]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请求,应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6] - 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法院起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7]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当日书面报告公司[8]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10]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10]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0]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22][23]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2]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主持[27] -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并说明记录[27]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披露中期报告[28] -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28]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9]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0]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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