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00263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