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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00263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道明光学道明光学(SZ:002632)2025-08-18 17: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