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7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80万股[3][4]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835,619,082元[4] -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5100万股[11]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7,835,619,082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2]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特定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8]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8] 股东权益与股东会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有异议,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董事等违规致损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起诉[24]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自行起诉[2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0]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应超半数,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7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6]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主持[76]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78] 利润分配与财务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8]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8]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任意三个连续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0] 其他规定 - 公司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之相同[60]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5] -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91]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0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13]
国电电力(600795)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