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7]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局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局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3] - 年度股东会应于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9]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8] 股权登记与会议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3]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等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8] - 公司董事局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8] 董事提名与选举 - 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不含股票代理权)的股东可书面提董事候选人名单[40] - 持有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书面提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4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1]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分别进行[42]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结束时间[45]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等提案的具体方案[4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50] - 深交所可对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经2025年8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前述法律法规为准[54]
珠海港(00050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