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合并范围内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