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1 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决定设立新恒 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并制订《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 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