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