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002837)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英维克英维克(SZ:002837)2025-08-18 20: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获批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2月29日在深交所上市[8] - 公司注册资本为969,018,809元[10] -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6000万股,股本总额6000万元[20]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969,018,809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21] 股东与股权 - 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8.7201%,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持股9.8176%,齐勇持股9.0075%,韦立川持股5.4030%[20]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收购股份合计持有不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3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9]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9]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收回规定[31]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股东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或内容违反章程可60日内请求撤销[3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37]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8] - 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依法维权[38]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3]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9]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6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6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64]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6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67][68]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6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81]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以特别决议通过[85]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投资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86]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涉及章程规定事项须2/3以上通过[8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8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当选董事得票数应超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91][9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96]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110]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10] - 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方案,拟订重大收购等方案,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等事项[11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形之一由董事会决策[115][116] - 公司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需关注[117] -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特定标准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9]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119]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21]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且通过决议[123] 独立董事与委员会 - 担任独立董事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32] - 独立董事行使特定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4][135]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40] - 审计委员会负责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0] - 提名委员会就提名或任免董事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144] -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就董事、高管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145]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60]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60]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2] - 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时公司应现金分红,每年度至少一次,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分配[163] - 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10%[164]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最低40%,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最低20%[165] - 重大资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3000万元,或达总资产30%[167] -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会[169]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170] -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71] 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77][178]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15天通知[178] 公司合并、清算等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87]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3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8][189][19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92]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5]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0日内将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95]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96]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董事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196] - 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内或45日内申报债权[197] - 清算组清理财产后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公司财产按顺序清偿后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198][199]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无关经营活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事务移交破产管理人[199][200] - 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确认并申请注销登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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