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原则与对象 - 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4] - 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包括业务互保、重要业务关系等单位及控股子公司[6] 担保申请与禁止情形 - 申请担保方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财务报告等资信状况资料[9] - 资金投向不符规定等五种情形下公司不得提供担保[9]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4] 下属公司担保规定 - 下属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下属公司担保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9] -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9] 担保合同与检查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内容[21]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对外担保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报告[28] 担保管理与审批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对象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28]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3]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经办,法务部协助办理[25] -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对象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26] - 法务部负责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29] 印章与信息披露 - 公司应明确担保事项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并做好登记[32]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含相关决议及担保总额[34] - 参与对外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董事会秘书等通报情况并提供资料[36]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34]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对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34]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责任[36] - 控股股东等不偿债,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并追究责任[37]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37]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规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7]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及时修订[39]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42]
创世纪(30008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