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条件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此情形需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说明原因[19]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且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0][12]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30] 主持安排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5]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8]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8] 优先股审议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时,需对包括发行种类和数量等十一项事项逐项表决[29] 会议结束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31]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3]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7]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0]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44]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4] 规则相关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9]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50]
特发服务(300917) -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