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300943)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2、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 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的完整权利。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智控"或"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邹华、邹子涵、周丽娟、陈义、陈 峰等合计 22 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的浙江春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 晖仪表"或"标的公司")61.3106%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春晖仪表 61.3106%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