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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光实业(00084) - 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细则
宝光实业宝光实业(HK:00084)2025-08-19 17:10

寶光實業(國際)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經修訂及重列細則 – 1 –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寶光實業(國際)有限公司 之 第三次經修訂及重列細則 (根據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通過之特別決議案採納) 詮釋 1. (a) 本細則之該等標題不被視為本細則之一部分,亦不會影響其詮釋, 而於本細則之詮釋中,除非與主題或上下文有所不一致,否則: 「公告」指本公司之通告或文件的正式公告,包括在上市規則的規限下及其准許的 範圍內,透過電子通訊方式或於報章刊登廣告,或以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賦予及 准許的方式或方法作出的公告; 「核數師」指本公司當時的核數師,或彼等任何一位(倘屬聯席核數師); 「百慕達」指百慕達群島; 「營業日」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開市進行證券買賣的任何日子(定義見上市規 則); 「催繳」包括任何分期交付的催繳股款; 「股本」指本公司不時之股本; – 2 – 「足日」就通知期間而言,該期間不包括該通知發出或視作發出及該通知被收訖或 生效當日; 「結算所」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之認可結算所或有關地區法 例認可之結算所; 「緊密聯繫人士」就任何一位董事而言,具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所界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