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属性与信息披露主体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等[4] 信息披露领导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5]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督促披露临时报告[36]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与时间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8]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定期报告相关规定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审核[14] -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35] 业绩预告与披露情形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5] - 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升降50%以上,或扭亏为盈、出现亏损需披露[23]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重大事件与交易披露标准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以临时报告披露[1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2]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 - 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积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需披露[23] 股东相关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1]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4] 信息披露文稿处理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董事会秘书审核[41]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和听取其陈述意见[40] 内部信息报告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内部重大信息[42] 信息保密与豁免 - 公司应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控制知情人范围[44] - 涉及国家秘密等信息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47]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9] 信息文件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51] 外部信息索要处理 - 公司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索要未披露重大信息和财务报告的要求;若应报送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将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54] 年报信息报送规定 - 公司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和公告披露时间,且后者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前者[54] 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54] 与外界沟通规定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多种形式与外界沟通需事先报告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5] 信息披露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57] -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总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59] - 公司各事业部等未按制度履行内部报告责任,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59] 违规处理 - 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可与证券监管部门处分合并处罚[59]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采取更正措施并处分责任人[59] 顾问责任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60]
中信股份(00267) - 海外监管公告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