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应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中自筹资金支付后可6个月内置换[13] - 使用应按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9][10][15] 募投项目处理 - 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并披露[10]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并披露[11] 资金使用限制 -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变相改变用途、被关联人占用挪用[1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资金变更与使用 - 改变投向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并报股东会审批[10]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及保荐人同意后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8]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保荐人同意[20] - 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及保荐人同意后披露[20]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4种情形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21] - 变更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3] 资金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 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27] - 当期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应披露收益、份额等信息[28]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并提结论[2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29] - 财务部应对使用设立台账[29] - 内控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报告[3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33]
陕西能源(001286) -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