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对符合条件独立法人提供担保,风险小但不符条件经特定程序也可担保[2][5] 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8]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9]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信息披露 - 公司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披露,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14]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报告及提供资料责任[16]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7]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需及时通知公司披露[17] 保密与追责 - 公司需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17] - 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19]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19] - 被担保对象失当造成公司垫款,公司追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19] - 有关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情节严重可罚款或处分,触犯刑法移送司法[19] 控股子公司定义 -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22]
赢时胜(30037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