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等[6] 专户管理与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应重新论证[10]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20个月,投资产品不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资金存放与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5]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项目进展报送 - 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报送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12]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等并公告[12][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可免程序,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免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6] 投向变更审批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保荐人等同意[18] 拟变更项目公告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原项目等内容[19] 变更项目收购要求 - 变更募投项目收购控股股东等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等[2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并报告[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出具报告并公告[23]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4]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等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报告并披露[24] 报告结论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保荐人等报告结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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