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限制 - 公司可对境内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等担保,不得对无股权关系企业等担保[5] 审批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董事会权限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其他规定 - 公司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按不高于公司持股份额提供并要求反担保[10]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11] -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7] - 参与对外担保部门和责任人需向证券内控中心报告并提供资料[17] - 担保信息未公开前应控制知情范围,知悉者有保密义务[17]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要掌握债务人资信,分析利益风险并披露[18] -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要在指定报刊及时披露相关内容[18]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18]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风险、损失和情节轻重处分有过错的责任人[20] - 无权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向相关人追偿[20] - 董事会违规决议致公司或股东受损,参与表决董事担责(异议者除外)[20]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致公司损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偿[20]
建发合诚(603909) - 建发合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