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股5%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决定[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担保除外)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15]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6] 审议流程 - 重大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0] 后续处理 -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超出时,公司应按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 与关联人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实施主体 - 关联交易经批准后,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和董事长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由董事长组织实施,董事长批准的由相关部门实施[24][25]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27] - 关联交易无法按常规定价时,参考评估结果需披露评估事务所等相关信息[28] 披露责任 -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披露由证券内控中心负责,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按不同规定披露[29][31] 特殊情况说明 - 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时,若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34] 豁免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等交易可免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3]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担保可免审议披露[33]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审议披露[33]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均现金出资并按比例确定股权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4] 对账要求 - 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交易至少每月对账一次[36] - 公司与其他关联人关联交易至少每季度对账一次[36] 监督检查 - 公司证券内控中心对关联交易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上报[36] 记录保管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9]
建发合诚(603909) - 建发合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