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4]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5] 协议与资金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8] 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情况[13] 节余与置换资金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5]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资金用途与计划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4]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8]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审核并鉴证使用情况,应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结论[29]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需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在年报披露[29] - 若会计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制度,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罚,公司也将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2]
中海达(30017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