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30022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正海磁材正海磁材(SZ:300224)2025-08-19 20:18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6]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9]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9] 交易披露 - 股权交易相关营收占比超50%且超5000万元或净利润占比超50%且超500万元应披露审计报告[13]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4] 担保表决 - 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应在股东会回避表决[23] 股东提案 -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有权就关联交易决策向股东会提议案[23] 协议期限与金额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定价原则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21] 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20] 累计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关联人进行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 向关联方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8] 表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6] - 关联股东未披露关联关系并参与表决,其表决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表决无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