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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68868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奥普特奥普特(SH:688686)2025-08-20 18:32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投票权总数 1 / 4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奥普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亦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