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 -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资金占用防范制度 - 公司制定防范大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1]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5]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等[6] - 控股股东等不得要求公司以多种方式提供资金[8] 资金占用检查与审批 - 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9] - 公司应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检查往来情况[10] - 公司闲置资产给关联方使用需履行审批并收费[11]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关联方担保需经多层审议[8] 责任人与监督 -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14]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7] 以资抵债规定 - 关联方以资抵债需聘请中介评估,按规则定价并公告[11] - 独立董事需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报告[11]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回避[11] 违规处理 - 关联方占用资金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11] - 大股东资金占用经批准可冻结股份,可多种方式偿还[11] - 特定主体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备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问题[12] - 发生资金占用应制定清欠方案并报备公告[12] - 董事、高管协助侵占资产将被处分,严重者提议罢免[15] - 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追究责任人责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