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 - 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1] - 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条款描述[2] - 高级管理人员修订后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3] - 公司增加资本方式修订后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4] 股份相关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特定情形收购公司股份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5]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股东权益 - 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情形下请求相关部门向法院诉讼或自己直接诉讼[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8] 担保与资产交易 -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会议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3][14]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4] -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15]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6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29]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30][32] -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30] -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2]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聘期1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3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4]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5] -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29项治理制度,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3项治理制度[39]
三维化学(002469)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