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30126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泰 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