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康(301263)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公司治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离职管理,涵盖因 任期届满、辞任、解聘、罢免、丧失任职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董事职务终 止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任时间、辞任的具体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