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9]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股东会关联交易事项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为有效[11] - 特殊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15]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则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其他规则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1]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1]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等情况检查一次,出具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28] - 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出现被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侵占利益情形[31] - 公司应建立防范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32]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制度条款与后续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33]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外”等不含本数[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34]
三柏硕(00130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