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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N(01730) - 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潜在主要交易及视作出售事项: 本公司透过於新交所...
贤能集团贤能集团(HK:01730)2025-08-20 22:36

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之通函 此乃要件,請即處理。謹請細閱。 本通函(定義見下文)由賢能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發出。 閣下如對本通函內容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 問,應立即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所有透過新加坡The Central Depository (Pte) Limited(「CDP」)持有的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售出 或轉讓,由於CDP會安排一份獨立通函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定義見下文)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定義見下 文)寄發予買主或承讓人, 閣下無須將本通函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閣下如已將名下以實物股票代表的本公司股本中全部股份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 本 通 函(包 括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通 告、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及 要 求 表 格(定 義 見 下 文))已 於 新 交 所 網 站 (https://www.sgx.com/securities/company-announcements)及本公司網站網址(www.lhngroup.com) 登載。作為本公司不斷可持續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