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集资金检查与协议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5]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7] 协议终止与补充流动资金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8] 投资计划调整与核查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资金使用审核与公告 -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公司应在资金全部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9] 超募资金与实施地点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9]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3]
敷尔佳(30137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