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长城科技(60389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长城科技长城科技(SH:603897)2025-08-21 17:17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二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浙江长城电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