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002054)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济责任 等实施经营行为的部门以及本公司所属控股、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作为公司的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 制度第三条所述公司或部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人员专业 技术职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