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002054)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与通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7] 募集资金使用与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募集资金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均应在董事会相关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4][15] 项目评估与置换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完成期限到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评估项目[17]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8] 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节余资金永久补流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条件[19][20]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需经董事会、保荐机构、股东会通过,原则上投主营业务[22][23] - 拟变更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3]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改变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超净额10%需保荐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同意;低于10%需董事会和保荐机构同意;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26][27] 募集资金检查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按规定报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