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00265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或辞 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或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