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 一季度报告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4] 信息披露职责与主体 -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披露职责[6]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高、实控人及其董高等[9] - 向股东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文件需及时上报上交所并披露[5] 信息披露形式与审核 - 信息披露形式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上交所对定期报告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情况审核[11]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10项内容[15] - 中期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7项内容[15] - 季度报告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5] 特殊情况处理 - 预计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漏或交易异常需披露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审计报告非标,董事会需专项说明[17] - 未按时披露年报和中报,证监会立案稽查[17] - 重大事件在3个时点及时披露[19] 报告编制与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草案在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达董事审阅[22] -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各部门配合[23] 股东相关披露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26]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并配合披露[26] 责任主体与制度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9] - 与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31] -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31] 其他定义 - 关联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35] - 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含保荐人等[35] - “及时”指2个交易日内[35] - 直接或间接持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特殊人士[36] 制度相关 - 制度术语若无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36] - 制度未尽事宜与规定抵触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3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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