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603663) -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或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1]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充永久资金或还贷不超30%[13]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备案并公告[7] 用途变更审议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0][11]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实施新项目视为变更,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并履行股东会程序[1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用于其他项目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14] - 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董事会、股东会及保荐机构同意[15] - 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及保荐机构同意可使用[15] - 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15] 信息披露与核查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报告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2]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2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出具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披露保荐及会计师报告意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