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新材(603663) -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则
三祥新材三祥新材(SH:603663)2025-08-21 18:33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人名单报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5] 关联交易事项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多种事项[7][9] 表决回避 - 关联方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时,除规定情形外应回避表决[8] -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董事会表决时应回避[8]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3] 价格原则 - 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0] 资金往来查阅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0] 董事会人数规定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14] 清算价格审批 - 关联交易清算价格与基准价格变动超±5%但不超±30%,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结算;超±30%,由公司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结算[19] 交易金额审批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9] - 与关联方交易金额低于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小于5%,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9] 交易金额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当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除披露外还需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23]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上市公司出资额适用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4] 披露文件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25] 担保披露内容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26] 披露计算标准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26] 同类交易累计披露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及时披露[27]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26]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订立书面协议,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6] - 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27] -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价格需披露实际、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27] - 与关联人签订超三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7] 免于表决和披露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和披露[27]